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院成立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 7 人以上单数,设主任委员 1人,由院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安全保卫处、团委、各系部负责人和学院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安排专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一般采用票决制,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制。议决事项由出席委员过 2/3 同意方能通过。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同时附学院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4)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应当及时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下列初步审查:
(1)申诉主体是否有资格;
(2)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范围;
(3)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 3 日内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学生。
(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
(2)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书面通知申诉人限在 3 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 15 日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 15 日。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下列有关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1)有权要求学院有关部门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2)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
(3)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查询和调查方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审阅申诉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复查和评议:
(1)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是否真实、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确切;
(2)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3)处理或处理决定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处理或处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5)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复查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复查,应当对申诉处理提出明确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2)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决定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以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6)作出决定的日期;
(7)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可获得的行政救济途径,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申诉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 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学院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后,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由此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申诉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原处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处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学生申诉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诉不得收取申诉人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学院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3: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doc